专家解读 | 建设数字法治政府应兼顾数据安全与开放
更新时间:2023-07-12 来源: 编辑:管理员 浏览:270

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印发的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(2021—2025年)》中将“数字政府”与“法治政府”予以系统表述,提出“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”的目标。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,是新时代党和国家对政府管理模式、运行机制和治理方式等提出的新要求,核心在于通过政府信息化平台建设,推进公共数据的有序共享并提升政府运行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。


在推进数字法治政府的过程中,数据是基础燃料

一方面,在数据安全可控的前提下,促进政府数据有序共享开放,不仅有助于加快建设开放协同的法治政府,而且还可以带动数字经济的发展与数字社会的进步。另一方面,由于政府治理覆盖了经济社会各领域,数字政府的安全显得尤为重要。如何兼顾数据安全与开放,是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。


数据安全是保障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

各个权力系统有序连接的前提条件

数据安全,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,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,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。在各种数据挖掘、处理和分析技术的推动下,能够聚集大量的政府职能部门信息、市场主体信息与公民个人信息等数据资源,但同时也会增加这些数据的泄露风险,进而可能危害到国家安全、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,“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相辅相成的。安全是发展的前提,发展是安全的保障,安全和发展要同步推进”。数据安全是技术驱动政府数字化发展的前提,没有数据安全,就无法保障数字政府有效运行。


坚持数据安全保护的底线原则,

构建全方位的数据安全法治保障体系

一是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,明确数据流通过程中各个数据使用主体的法律责任。一方面,在政府数据开放过程中,行政机关是数据的收集者、提供者、管理者和政策的制定者,在数据安全保护中发挥着主导作用,安全保护制度的建构应着眼于数据全生命周期,在各环节设置有针对性的数据安全管理措施。另一方面,政府数据开放还涉及数据利用主体、技术支持机构等多方主体,且数据安全保障具有高度的复杂性、专业性,应充分发挥多方主体的作用,调动各方资源,进而提升政府数据安全保护能力。

二是强化数字技术应用的法律规制,健全技术风险评估与算法安全审核措施。建立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、安全评估监测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,加强用户模型和用户标签管理等,通过健全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、数据安全应急响应制度、人员与技术管理制度、数据安全风险评估与监测制度等,确保数字技术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。

三是完善数据安全法律保护制度,细化数据分级分类保护规则。数据所承载的信息敏感程度不同,随应用场景变化,数据安全级别也会发生相应转变,对应的数据权利内容也会随之更新。中共中央、国务院《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》对我国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作出详细部署安排,并多处提及数据分类分级,根据公共数据、企业数据、个人数据特征建立不同分级标准和使用规范探索,有利于建立安全可控、弹性包容的数据要素治理制度。

(以上内容摘自人民网)

当数据成为新型生产要素,数字经济迎来蓬勃发展,数据安全已上升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:“要切实保障国家数据安全。要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,强化国家关键数据资源保护能力,增强数据安全预警和溯源能力。要加强政策、监管、法律的统筹协调,加快法规制度建设。要制定数据资源确权、开放、流通、交易相关制度,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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